中山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中大学生〔2020〕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学生奋发学习、刻苦钻研,追求卓越,着力营造“学在中大、追求卓越”优良校风学风班风,实现“德才兼备、领 袖气质、家国情怀”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参评学生应严格要求,确保评选质量。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优秀毕业生奖项的评审、认定、检查和评估工作,对各培养单位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组织校级评审工作小组审议培养单 位提交的推荐学生名单,对推荐获奖学生进行表彰奖励,并 择优推荐参加省级和国家级更高荣誉的评比活动。
第四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优秀毕业生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优秀毕业生的推荐、初评等工作。培养单位优秀毕业生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 总支)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等。各培养单位应当根据学校要求制 定本单位优秀毕业生评选细则,公示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备 案。
第三章 评选对象、条件和名额
第五条 评选对象
本办法的评选对象为应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和应届研究生毕业生。
第六条 参评学生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德: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 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中山大学学生守则》《中 山大学学生准则》以及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参评港澳及华侨 学生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一国两制”方针;参评台湾学生应 当认同一个中国,拥护祖国统一;国际学生应当认同一个中 国,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
(二)智: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
国(境)内学生:本科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绩点有三年在所在单位专业排名前 30%;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实习经所在培养单位鉴定为成绩良好及以上。研究生在校期间至少有一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或二等及以上研究生奖助金(硕士生要求一等及以上研究生奖助金,博士生要求二等及以上研究生奖助金),或者是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推荐的当年度“中山大学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候选人,科研能力较强,并取得较好的科研成绩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港澳台侨学生:本科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绩点有三年在所在单位同年级港澳台侨学生中排名前 30%;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实习经所在培养单位鉴定为成绩良好及以上。研究生在校期间至少有两次获得教育部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或校级及以上其他奖学金,科研能力较强,并取得较好的科研成绩的,在同等条 件下可优先考虑。
国际学生:本科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绩点有三年在所在单位同年级国际学生中排名前 30%;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毕业实习经所在培养单位鉴定为成绩良好及以上。研究生在校期间必修课课程成绩均为良好以上(百分制七十分或以上)且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不能出现补考情况,科研能力较强,并取得较好的科研成绩的,在同等条 件下可优先考虑。
以上本科生学习成绩绩点统计范围为必修课及专业选 修课;同时具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毕业实习成绩的,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为准。
(三)体:坚持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参加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在所在单位排名前 30%(按毕业当年学年测试成绩总分的 50%与其他学年测试成绩总分平均得分的 50%之和进行评定,获批准免测学生除外)。
(四)美:自觉提高审美能力和人文素养,积极传承和弘扬中华美学。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践行自强不息、敬业乐群、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孝老爱亲等中华传统美德方面有突出事迹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五)劳: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同等条 件下可优先推荐。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的毕业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六)其他: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没有无故欠缴学费、住宿费和水电费等。
第七条 推选名额
各培养单位国(境)内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国际学生的推荐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各类型学生毕业总人数的 5%,按照以上比例计算不足一人满足条 件的按一人推荐。
优秀毕业生的最终评选名额应当在上述推选名额范围内产生。
第四章 评选流程和奖励办法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流程:
(一)党委学生工作部发布评选通知,一般于每学年春季学期发布评选通知;
(二)学生申请,学生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至所在培养单位进行申请;
(三)培养单位组织初评,形成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
(四)培养单位公示初评结果;
(五)培养单位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报送经公示且无异议的初评结果;
(六)党委学生工作部复核培养单位初评结果;
(七)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评审;
(八)校长办公会审议评审结果;
(九)公示评审结果;
(十)学校发文公布评选结果并组织表彰。
第九条 对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评选结果公示之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提出意见。党委学生工作部应当在接到意见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条 学校根据评选结果授予获奖学生荣誉称号,
并颁发证书和荣誉绶带。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已被评选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的称号。
(一)在评选中提供虚假信息者,取消参评资格,并根据校纪校规进行相应处分;
(二)毕业论文不合格、不能按时毕业或不能获得学位者;
(三)毕业离校前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学术不端者;
(四)毕业离校前受到校级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第十二条 培养单位对本单位优秀毕业生的推选结果 负责,党委学生工作部对学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结果负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评选过程中,未核实学生评选材料或发现学生评选材料不实却隐瞒不报;
(二)因未履职尽责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
(三)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有第十二条 所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单位
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对相关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构成违纪的,由中山大学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依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作出处理;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按照有关党纪法规和学校规定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党委学生工作部对本办法的落实执行负有主体责任,如本办法执行不力,追究党委学生工作部及主要负责人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后,如相关文件中有与本办 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国家、地方和学校政策 有调整,按相应规定执行。
